阻斷地下賭盤資金 讓假球絕跡

「如果這次調查屬實的話,未來只能看少棒了,中職玩完了!」台灣的檢調單位在2009年職棒放水案時對媒體說了這一句話,這句話不但深深的刺傷了球迷的心,更是傷害到認真球員的心。既然身為正義之劍的檢調單位展現出極高的自信,在此希望這次真的能把放水案查個水落石出,成為台灣體育史上最後一次的打假球事件。

拜這次的假球之賜,中華職棒聯盟目前的制度與球員的私生活都被各大新聞性節目拿出來討論,職棒問題被新聞節目拿出來討論本來是好事,因為這代表著社會大眾開始注意並關心國內體育生態,不過在眾多的新聞節目裡,幾乎沒有任何一個節目對「簽賭」這個行為做出任何談論,反而一直在球員的私生活、球員過去的經歷和比賽失誤的次數上打轉,進而模糊了整個事件的焦點,球員在這個事件裡所扮演的角色只不過是冰山一角,其實最原始的問題一直沒有辦法解決。

雖然運動彩券合法化,今年也納入了中職,但地下簽賭站依然是賭客的最愛,因為地下賭盤除了玩法比運動彩券多樣,而且賠率比運彩高,賭法又單純,對賭客來說,與其都要賭,他們寧願去獲利較豐厚的地下賭盤,而不是合法的運動彩劵。

由於地下賭盤的獲利龐大,每次的金額動輒上億,甚至幾十億,再加上組頭被抓後所受到的制裁並不嚴厲,因此地下賭盤猖獗的情況從沒改善過。如果組頭為打假球案被抓,他犯上的是賭博罪,按照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0 元以下罰金。就算是使用今年7月所頒布但未施行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組頭所面對的也不過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而在投資報酬率大、成本小而且風險也小的情況下,組頭必然會繼續的經營此道。就算檢警能夠逐一掃蕩,但是風聲過後,還是春風吹又生。

雖然球員打假球不對,組頭經營地下賭盤犯法,他們仍願意鋌而走險都是為了一個原因:「鉅額利潤」,而到底是誰給與他們這麼大的利益?所以就必須追溯這些打假球的錢是從哪裡來的,如果能夠知道最原始的金錢來源,那麼就可以找到最有效的防制方法。根據媒體的報導,球員所拿到的錢多半是由中間人也就是「白手套」所給,而中間人是經由組頭所託付把錢交給球員,那麼組頭的錢是從哪來的呢?

先撇開架設賭博站的資金不談,組頭最重要的資金其實就要屬所有賭客的賭金,所以如果能夠讓賭客不敢在地下賭盤下注,或許就能抑止非法賭博,進而讓放水的事件不再發生。而在台灣,賭博罪乃屬輕罪,刑法只處罰賭客新台幣1000以下之罰金。過去警方曾經在掃蕩非法賭博網站時,利用賭客清單將賭客約談到案,但是由於懲罰過輕,許多賭客並不以為意,誇張的是在接受問話時還互相交換心得。當賭客完全視法律無睹時,就算是有合法途徑可供簽賭,他們還是願意在賠率較高的地下賭盤下注。

總而言之,如果每次發生假球案,都把球員的私生活和操守拿放大鏡來檢討,這對球員們其實有失公平。假球、簽賭無非是為了重大的金錢利益,所以如果能夠有效的截斷賭盤的資金,讓賭客不再去非法下注,這樣才能夠避免假球的再次出現。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原刊於:udn:阻斷地下賭盤資金 讓假球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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